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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控告、检举、举报后公安机关是否就一定立案?

来源:广东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本网编辑  时间:2016-05-04
刑事立案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举报,是检举和揭发的总称。所谓举报,是指单位或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报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其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行为。
(3)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发觉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当其在执行公务中,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主动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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