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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化妆品行业法律法规整理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时间:2020-02-02

化妆品行业涉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众多,本文主要对生产环节涉及的部分问题和法律法规作了简单梳理。

 

一、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场地、设备设施及生产化妆品类别必须与其许可范围一致,超范围生产化妆品视为无证生产行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二、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生产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配方变更,需按照新产品重新申请批准。特殊用途化妆品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以外的成分,或者未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的,属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三、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四、化妆品使用的原料有哪些要求?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时,生产企业要建立原料管理制度和建立所使用原料的档案,确保所使用原料具有检验报告和质量保证证明文件。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五、化妆品标识标签需注意哪些问题?

1、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2、化妆品标识标签的内容须与已备案(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或已批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内容一致。

3、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化妆品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化妆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化妆品监管方面的法律主要有:1993年施行2018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1989年施行2017年修订的《标准化法》、1994年施行2014年修订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行政法规主要有:1990年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07年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5年施行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卫生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1]18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10号)

 

七、特别提醒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第一百四十八条还专门规定了有关涉及化妆品的刑事条款。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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