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粤法网分站-行业合规律师网!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制造业法研
 
 
专业研究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行业合规 > 制造业 > 制造业法研 >  
  制造业法研  
 

食品消费过程中可能发生哪些侵权行为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陶韬 何娉婷  时间:2019-04-24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在围观吐槽各种消费陷阱时,也别忘了学习一些消费知识。在食品消费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哪些侵权行为?消费者又应该如何维权?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这几起涉消费者食品安全案件,或许会给我们一些启示。

  一块发霉蛋糕赔了一千元

  张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块价格为4.9元的蛋糕,打开包装后闻有刺激性气味,发现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交涉,超市只同意退一赔十,即赔偿50元。张先生不同意超市的赔偿方案,要求依法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处被告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官提示:根据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可赔偿1000元。

  开心果让人“不开心”

  王先生在某贸易公司购买了15袋开心果,发现涉案产品外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标注蛋白质、脂肪含量为0克/每100克,觉得与自己以前吃过的开心果不同,遂怀疑该产品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遂向行政部门举报。

  经检测,该种开心果的蛋白质含量为20.3克/每100克,脂肪含量为51.4克/每100克,该公司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行政部门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王先生认为,该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诉请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请求。

  法官提示: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该案中,被告作为商品销售者,应当负有验明其销售的商品标注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但被告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构成了经营与其标签载明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绞股蓝不能添入普通食品

  邓先生通过网络购买了15盒某品牌野生荷香茯砖安化黑茶,共花了9000元。可买回来之后却发现,野生荷香茯砖安化黑茶的辅料中,含有不能添加到普通食品的绞股蓝。

  邓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其诉请。

  法官提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绞股蓝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能作为除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原料或配料使用。

  该案中,涉案商家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