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粤法网分站-刑事辩护律师网!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寻衅滋事罪
 
 
刑事知识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暴力犯罪 > 寻衅滋事罪 >  
  寻衅滋事罪  
 

以未成年人盗窃为由勒索家长现金获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陈云  时间:2016-10-11
发现未成年人盗窃后,胁迫未成年人家长拿钱了事。近日,綦江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敲诈勒索犯罪案件,一审均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2015年5月22日凌晨,缪某某等五名未成年人在重庆綦江石角镇窃取刘某甲三轮车的油。

被告人杨某某发现后,通知刘某甲的儿子刘某某。之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在重庆綦江三江街道将缪某某等人拦获。

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发现缪某某等人驾驶的摩托车系盗窃车辆后,被告人杨某某要求缪某某等人给家长打电话,并威胁家长前往处理,不然就将缪某某等人送派出所。

当日凌晨4时许,缪某某等人的家长均到达三江街道,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以缪某某等人盗窃摩托车、油人赃俱获为由,以及家长请求私下解决,不把孩子交给派出所处理,有案底对孩子学习、工作不好的恐惧心理,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胁迫家长拿钱了事。

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勒索缪某某等人的家长现金9000元,事后被告人杨某某分得现金3000元。

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8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应结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判处。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