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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平台准入条件和禁止行为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时间:2015-06-18
        关于股权众筹平台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平台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于从事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在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股权众筹平台准入条件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权众筹平台要履行哪些职责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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