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粤法网分站-民商诉讼律师网!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商业秘密侵权
 
 
专业研究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民商诉讼 > 知识产权 > 商业秘密侵权 >  
  商业秘密侵权  
 

非因使用不当,承租人无需对房屋漏水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3-04
       耿某在山东省青岛市某社区二单元买了一套101户的房子。2017年5月24日,耿某与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自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合同期满后续签半年至2018年11月。
       2018年8月9日晚至8月10日凌晨,该房屋厨房的自来水管广州房产纠纷律师漏水,导致该房屋附近楼下任某某车库被淹。
       事故发生后,任某、孙某和第三方装修单位共同调查确定,损失金额为5300元。因孙某未履行赔偿义务,任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耿某在庭审中辩称,其广州房地产律师在事故发生时已将房屋出租,使用人为孙某,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孙某能及时发现漏水,就不会造成这样的损失,而事故也造成了她家地板的损失。
       承租人孙某辩称,厨房的水管在夜间断裂,造成漏水。因为当时她不住在房子里,给楼下造成了损失。水管破裂不是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水管以前没有断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法院审理,因房屋产权人为耿某,由耿某对任某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尽管涉案房屋漏水时是孙某租用的,但据当事人供述,漏水点是厨房的自来水管。耿某在使用涉案房屋时,未证明孙某有不当或故意损坏,因此耿某主张孙某应承担责任。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中表示,他将自愿承担原告15%的赔偿责任,这是被告人广州房产律师孙某某处分自己权利的权利,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耿某某、孙某某各承担85%和15%的赔偿责任。
        唐文聪律师(电话:1382500818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资深民事、商事、公司、刑事律师,15年的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经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法律硕士,YES律师团队召集人,主要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诉讼与仲裁、公司与并购,行业领域为化妆品、食品、文化娱乐、信息传媒、能源化工、数据保护与互联网,办理了过百件的民商事、刑事案件,曾为数十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商事争议解决及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服务。www1.yealaw.com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