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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关于占有保护纠纷的裁判意见7条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时间:2020-02-02

一、相关观点

1.以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为标准区分,具有法律上之原因之占有为有权占有(又称为有权源占有、正权源占有),该法律上之原因或根据,学说上称为权源(或本权)。例如,所有人、地上权人、典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之占有标的物,分别系基于其所有权、典权、租赁权或使用权,具有占有的权源,故均为有权占有。反之,未有法律上原因之占有为无权占有(又称为无权源占有)。例如,强盗对于赃物的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之占有,因无占有之权源,故均为无权占有。两者区别之实益在其所受法律保护程度之不同,有权占有因其占有之权源,故只要其权源继续存在,即承受法律之保护,他人请求其交付占有物时,即有权拒绝之。且因其有权占有之权源,故其占有亦无区分有无瑕疵之必要。至无权占有之占有人因无权源之存在,倘遇有权源之人请求其交付占有物时,无权拒绝之,而有返还至义务。

来源:谢在全《民法物权》(下册)第1149页

2.占有物返还纠纷是指因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请求返还的纠纷。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的,占有之事实状态将受到破坏,因此,法律赋予占有人以保护其占有为目的的返还占有物的请求,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在适用本案案由时应注意:占有物返还是指纯占有人之丧失占有的返还请求权,不同于物权人在其物受到侵占或者依据合同等约定要求他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如果属于后者,则可以根据请求返还的法律依据决定适用物权纠纷项下各类物权中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之案由,或者适用合同纠纷项下合同解除、无效等返还财产之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既包括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纠纷,也包括有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纠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第127页

3.占有物返还纠纷,是指因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请求返还的纠纷。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权的,占有之事实状态将受到破坏,因此法律赋予占有人以保护其占有为目的的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属于占有保护请求权之一,属于物上请求权。占有物返还纠纷,既包括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纠纷,也包括有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纠纷。在占有物返还纠纷中,不论自主占有或他主占有,合法占有或非法占有,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均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占有的事实,如借用、租用等事实,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为瑕疵占有人及其概括承受人即行为人及抢夺的承受人,而对于善意的特定承受人,不得请求返还。须重点查明原占有人对占有物占有的事实状态,以及占有物被非法侵占的事实。因此,对于原告,其须证明自己是物的占有人,即原有占有事实;必须证明侵占行为或事实,且侵占行为的结果导致原占有人丧生占有;必须证明侵占行为具有违法性,如抢夺、霸占他人房屋等,但原占有人无须证明自己对物享有本权。

来源:《民事审判实务技能》第138-139页

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241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三、相关案例

1.曹旺、孙新明排除妨害纠纷案,案号:(2018)津01民终5320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07.16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上诉人将其自有农用车停于涉诉房屋门前,各方对此均无异议。结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结为被上诉人有无权利要求上诉人排除妨害。首先,被上诉人对涉诉房屋占有的事实状态受到法律保护。我国物权法规定,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涉案合同已被认定无效,双方当事人至今未就合同无效之后的后果如返还、赔偿等事宜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故被上诉人要求排除妨害的主张并非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物权法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从法律的规定可知,占有保护请求权直接对占有事实提供法律保护,以维持占有之事实状态,进而维护物上的社会和平秩序和法律秩序。又因为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法律为保护占有的事实而特别赋予占有人的一种救济性权利,故占有背后有无占有本权的存在,并不影响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本案中,尽管涉诉合同已被认定无效,被上诉人占有涉诉房屋的事实状态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上诉人将农用车停于涉诉房屋门前,已构成被上诉人对涉诉房屋的占有状态及正常通行的妨害。其次,上诉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由于占有人基于占有提起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人基于物权而主张的物权请求权相互独立,互不妨碍。本案对被上诉人占有状态的保护和对其排除妨害主张的支持,并未限制上诉人行使其他合法救济途径以维护其物权上的利益。就涉诉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后续问题,上诉人可通过与被上诉人自愿友好协商或采取法律途径等方式予以解决。但是,上诉人在本案中所采取的方式,究其实质属于通过私力救济维护自身权利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难以得到支持和认可。

2.刘爱平、张锡龙占有物返还纠纷案,案号:(2018)鲁02民终3643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06.28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所谓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的,占有之事实状态将受到破坏,因此,法律赋予占有人以保护其占有为目的的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主张占有物返还的,应当就其系物的合法占有人以及侵占人非法侵害占有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主张侵害占有损害赔偿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予以审查认定。关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原占有人,请求权的相对人应为现占有人。此处的原占有人,是指侵占发生前对物享有事实上管领力的占有人。无论原占有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均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二是须有侵占行为或事实,且侵占行为的结果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此时,原占有人应负证明原有占有事实的举证责任。三是侵占行为具有违法性。因此,官永乐作为涉案挖掘机占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请求上诉人刘爱平、张锡龙对涉案挖掘机的占有物予以返还具有法律依据。

3.刘桂香、易翠占有物返还纠纷案,案号:(2017)鄂28民终1146号,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07.13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谓无权占有,系指占有人的占有缺乏本权依据,而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本案中,易翠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与陈延龄、李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承租人陈延龄、李燕使用。刘桂香认为易翠与陈延龄、李燕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其利益,该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在本案一、二审审理期间,刘桂香并未提交易翠与陈延龄、李燕签订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的证据,因此,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易翠与陈延龄、李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无证据证实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陈延龄、李燕占有涉案房屋,属于具有本权的占有,应认定为有权占有。

4.刘某健返还原物纠纷案,案号:(2018)豫1522民初3185号,审理法院: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12.17

光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如果占有人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法占有物时,所有权人的权利就应当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受到限制,此时若提出返还原物,占有人可以予以拒绝。返还原物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二是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这里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三是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

5.山西浩鑫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井林、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案,案号:(2016)晋民申1476号,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03.03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动产或不动产享有事实上管领力的占有人,在占有物被违法侵占或妨害占有时,占有人即享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或损害赔偿等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有无占有本权为基础,直接对占有事实提供法律保护,意在维持占有之事实状态,进而维护物上的和平秩序。本案中泽宇公司基于南关村委会的许可而占有涉案土地,在该土地上享有事实上的占有权益。泽宇公司是否因与南关村委会之间的转让协议而取得物权,并不影响其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

6.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蒋王街道办事处四联村村民委员会与江苏新能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苏10民终372号,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06.16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可见,在我国的物权法中不仅保护所有权,对占有同样给予保护。物权法上占有制度的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对占有的保护,从而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社会安定。本案中,四联村虽然在诉讼中陈述涉案土地已被相关单位征收,但其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尽管四联村对其申明的有权占有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然而它是基于占有的意思而对涉案土地所形成的实际控制,是该土地的最初占有人,且亦无对该物权实施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不构成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形。法律直接对占有的事实提供法律保护,维持占有的事实状态,仅需占有人证明其原本存在占有的事实,并不追问其该种占有是否具有正当权源及其占有背后有无本权的存在。据此,广告传媒公司基于四联村对涉案土地占有的事实状态而与之签订租赁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7.张锐坚、中山市小榄镇李氏五金制品厂排除妨害纠纷案,案号:(2017)粤20民终2978号,审理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09.18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李氏五金厂与李坤光签订的租赁合同亦为无效合同,李氏五金厂占用涉案厂房亦欠缺权利基础,即李氏五金厂对于涉案厂房的占有亦属于无权占有。但无权占有中的“无权”是相对于涉案厂房及土地的本权人而言,对于本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该无权占有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占有的现状也构成了一种社会生活秩序,为了保护社会财产秩序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他人非经合法手段不得侵扰。而如上所述,张锐坚既非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也未取得涉案厂房的物权,其实际占有涉案厂房的时间亦晚于李氏五金厂,所以张锐坚不享有要求李氏五金厂搬离涉案厂房,改变涉案厂房的原有占有状态的权利。张锐坚以保护事实占有为由,主张李氏五金厂搬离涉案厂房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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