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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不明未能出售房主中介均有过错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徐鹏 杨萍  时间:2020-02-23

金某与其前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一处学区房。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因主张财产已分割完毕,故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未对该房产作出处理。之后,金某将该房产委托某房屋中介公司出售,经该中介公司介绍,金某与案外人黄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

在房屋过户过程中,不动产中心查明金某前妻是涉案房屋的隐名共有人,金某售房需前妻签字确认。因金某前妻拒绝签字,于是黄某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认为其已完成中介服务,在向金某索要中介费未果后,将其诉至城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酌定金某支付中介费11760元。

法官庭后表示,金某在签订《房屋销售居间协议》时,广州房产律师未告知中介公司该房系其前婚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存在隐名共有人的情形;而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房屋中介机构,在金某委托售房时未对房屋是否存在隐名共有人的事实进行必要的核实。故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唐文聪律师(电话:1382500818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资深民事、商事、公司、刑事律师,15年的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经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法律硕士,YES律师团队召集人,主要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诉讼与仲裁、公司与并购,行业领域为化妆品、食品、文化娱乐、信息传媒、能源化工、数据保护与互联网,办理了过百件的民商事、刑事案件,曾为数十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商事争议解决及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服务。www1.yea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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