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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套盒备案正确方法

来源:日化法规微课堂  作者:日化法规微课堂  时间:2019-08-13

通常所说的化妆品备案往往指一件单品,那么如果是套装该如何备案呢?

 

套装有哪几种形式?

答:套装产品,顾名思义就是成套的产品。按照相关规定,国内的相关套装形式总共有三种:

 

1.  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

2.  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

3.   两个或两个以上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

 

第一种套装如何备案?

(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

 

答:  该类套装的产品是指在销售时仅以套盒的方式进行销售,套盒中的每款单品都有自己的产品名称。

 

  • 该类型的产品在进行备案时,需对每款单品进行备案,备案名称为“套盒名称”+“产品名称”;

  • 这种形式的套盒,以清洗类、护肤类居多。

 

第二种套装如何备案?

(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

 

答:  该类组合包装的产品,是指在不破坏产品包装的前提下,所有的单品不能独立拆分出来的产品。

 

  • 对于这种类型的产品进行备案时,只需要对套装以"单品的形式"进行备案,备案名称为"套盒名称"。但在备案产品的配方中,需要分别报备所有单品配方。

  • 这种形式的组合包装,以彩妆类、护肤类居多。

 

第三种套装如何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

答:  该类型的产品,在套盒外观上跟第一种类型很相近,都为套装产品,并且套盒内部都含有独立包装的单品。但是该类型的产品与第一种类型的产品最大的区别在于产品的使用方法不同:为两种或多种产品配合使用,不能单独使用。

 

  • 对于这种类型的产品在进行备案时,只需要对套盒以"单品的形式"进行备案。而备案产品的配方中,分别报备所有单品配方。

  • 这种形式套装产品,以染发类、护肤类居多。

 

如何分辨产品

属于哪一种套装?

 

(一)产品在使用时,可以分别单独使用。但是产品宣称:配合使用后,效果更佳。像这种产品备案时,不属于第三种类型。

(二)产品使用时,宣称需要按照相应的步骤进行使用,比如:第一步,使用XX洗面奶进行清洗;第二步,使用XX化妆水进行保湿……等,像这种情况的产品,不属于第三类产品。

以上提到的不属于第三类的产品,在进行备案时只需按照第一类与第二类套装产品的特点进行划分后,按照相应的备案步骤进行备案即可。

单品已经备案

放进套盒里是否要再次备案?

答:  单品备案成功,需在原来的单品中申请备案变更,并在变更理由栏备注:“该单品同时用于xxx套盒中”然后上传照片,方式有两种:

 

①证件照:将单品和套盒各自的证件照(平面图、立体图)分别拍照合成一张图片上传;

②大家族合照:单品和套盒全部套盒放在一起拍照上传。

套盒备案包含的每个单品

需要把套盒的名字也加进去么?

答:这种情况有两种方式显示产品名称:

 

①套盒名称+单品名称,②单品名称。

一个套盒里有多个单品,

每个单品都需标注保质期吗?

 

答:  需要的。

最后,延伸一下套盒检测的问题
 

不同包装类型的套装样品

如何检验?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独立小包装或分隔(如粉饼、眼影、腮红等),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原料成分不同的样品,应当分别检验相应项目,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

 

非独立小包装或无分隔部分,且各部分除着色剂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样品,应当按说明书使用方法确定是否分别进行检验。

2、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3、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毒理学试验项目应当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

 

多色号系列非特化妆品

如何检验?

 

答: 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此类产品毒理学试验可以采取抽样检验方式进行。抽检比例为30%,总数不足10个以10个计。

  • 抽检时应当首选含有机着色剂总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

  • 有机着色剂总量相同时,应当选有机着色剂种类最多的产品进行检验;

  • 有机着色剂总量和种类均相同时,应当选总着色剂含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

  • 总着色剂含量相同时,应当选总着色剂种类最多的产品进行检验。

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

如何检验?

 

答: 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抽样进行防晒功能(SPF、PFA或PA)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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