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粤法网分站-公司顾问律师网!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普通公司并购
 
 
专业研究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务 > 公司并购 > 普通公司并购 >  
  普通公司并购  
 

公司并购纠纷裁判要旨(四)

来源:网络  作者:唐青林 王玲  时间:2020-02-02

61、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认定条件

 

合同当事人依意思自治订立合同,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当事人没有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该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认定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应从订立合同时合同双方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和一方是否利用自身优势及对方没有经验,缺乏对事物认知,合同双方主观意志等方面综合考虑。

 

62、没有代理权代理其他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需被代理人的追认来判定。若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表示追认,则代理行为自始有效,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若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表示拒绝追认,则代理行为自始无效,行为后果由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自行承担;若被代理人没有未作任何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63、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可以选择合同生效方式,即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条件必须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约定的未来可能发生的合法事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合同效力待定;在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条件没有成就,合同不生效。

 

64、股权转让协议“先决条件”的性质与协议效力的确定

 

股权转让协议中会约定先决条件条款,先决条件并不是合同附条件,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来确定先决条件条款的性质。若先决条件符合合同所附条件要求,该条款即为合同所附条件,合同是否生效依据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判断;若先决条件为其他情形,例如是对合同债权债务承担的确定、当事人的承诺等,则不能依据该内容的成就与否来确定合同生效。

 

65、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股东瑕疵出资包括股东未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股东瑕疵出资的后果是向公司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和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并未否定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有权对其股权进行处分,转让股份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股东出资瑕疵的影响。

 

66、股权已设定质押,股权转让时能否以此否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股权已经设定质押,在通常情形下,股权不得转让。但是,当转让人与受让人对股权已经设定质押的情形协商一致同意转让时,设定质押的股权可以转让。当转让人在股权转让时没有告知受让人股权已经设定质押,受让人对此不知情,转让人不能以此否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67、发起人在股票禁售期内签订合同约定在禁售期后转让股票是否有效

 

发起人可以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但是,基于发起人的特殊身份,公司法对发起人转让股份有特殊限制。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2014年修订后第一百四十一条,笔者注)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内转让股份的行为应属无效。但是,发起人与他人预先签订合同,约定在公司成立一年后转让股份的,股份转让合同有效。

 

68、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与对方当事人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实践中往往会损害他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符合合同订立的初衷,当该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时,合同无效。

 

69、经授权办理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在授权范围内办理股权转让事宜。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经授权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70、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和行使主体的不同

 

不安抗辩权指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没有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指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在适用条件上有明显的差别,即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应先履行的一方,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后履行的一方。两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同,两者虽都是权利的正当行使,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进而解除合同,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能会引起另一方的违约责任。

 

71、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过高是否可以请求以实际损失为基础适当减少

 

《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权,即当违约金过高时,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但是对于如何调整和计算违约金,合同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的批复都作出了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本案根据其具体情况应适用合同法的解释即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72、股权转让合同价款不明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能否补充约定

 

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一般合同成立即生效。对于无效合同,法律规定了五种法定情形,不属于此五种情形应认定合同有效。此外,《合同法》列举了作为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同时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关于合同价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合同法》做出了相关规定,可见价格条款并不是合同条款的强制事项,即价款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属于合同履行的内容。也由此可见《合同法》是本着促进交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立法精神的。

 

73、股权转让协议中权利义务的确定及其履行

 

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的转让方以及受让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可能会签订数份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协议,如何认定各个协议之间的相互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股权转让行为的顺利进行意义重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股权变动行为签订了相关的协议,构成了一个总的股权转让协议,理顺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确定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前提,也是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

 

74、合同约定的某日期之前履行是否包括该日期当天履行?

 

由于合同时间、内容、地点等约定不明而引起的争议常有发生,约定不明的条款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争议的合理解决需要对该焦点进行合同解释,因此涉及的合同解释对案件的解决和双方权益的衡量具有决定性作用。不同的合同解释规则会得到完全不同的结论,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结论,因此,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运用准确的法言法语,以避免涉及合同解释而造成的结果不确定性。合同约定的“某日期之前履行”是否包括该日期当天履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通常依据合同整体语言、合同目的、习惯解释等合同解释原则来确定。

 

75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终止合同是否违约

 

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权。约定合同解除权,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发生情形等作出约定,在解除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依约定行使解除权不产生违约责任。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权,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没有法定依据或其终止、解除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终止合同履行,解除合同等,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76、合同履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该制度旨在保障后履行一方的权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必须具备当事人基于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债务为到期债务、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等条件。不具备以上条件,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77、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要件,包括当事人基于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是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后履行一方没有提供担保。

 

78、股权转让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先履行该抗辩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合同为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其次,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第三,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者未适当履行义务。

 

79、签订无偿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对价

 

当事人签订无偿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无偿转让合同,无需支付任何对价。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无偿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当事人应依法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并无需支付任何价款。当转让方请求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除有其他附条件规定外,不受当事人其他资金关系影响,其请求应不予支持。

 

80、合同欺诈与动机误解的区别以及两者的撤销权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对于订立合同动机的误解,一般不能成为撤销的理由。但是,如果当事人把动机作为合同条件,动机即成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在此种情况之下,对动机的误解可以看作对合同内容的误解,发生重大误解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在重大误解中,造成误解的原因在于误解方自己的过失,如不注意、不谨慎等。如果是受到他人的欺骗,则构成欺诈。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过失应当是一般的过失,因误解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误解,误解人不得主张撤销合同,因为法律没有必要特别保护那些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的人。这是有道理的,但我国法上未作此区别。

 

81、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约束力

 

我国《合同法》争议解决以及《仲裁法》中均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合同争端的方式,只要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且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不受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但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中仲裁事项不明晰时,其仲裁条款效力如何,对本案中因《股权转让协议书》所生的纠纷是否具有约束力?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需通过法律解释来得出结论。

 

82、合同法定解除权以及能否解除部分合同条款

 

股权转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方式,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四种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迟延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和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5种类型。不能任意扩大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否则不利于交易安全,极大地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83、股权变更≠股权变更登记;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股权变更是指将股东名册上的股权进行改动,是对内的表现,仅对内产生约束效力,而股权变更登记是指在工商局进行相关的股权改动,具有公示效果,对外产生公信效力。因此,股权变更≠股权变更登记,故以股权变更登记为合同履行期限与以股权变更为履行期限有着很大的区别。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在约定解除的方式中,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期间并不是无限期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以及具体案件中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

 

84、合同变更和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的合同义务不同;变更权适用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订立合同时的欺诈行为是合同变更的一种情形,而违约行为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合同变更和承担违约责任两种法律后果的差别在于前者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诚实信用的义务,后者是违反了后合同义务即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判断违反了何种义务是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两者义务的最显著差别在于产生的时间不同。先合同义务产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后合同义务产生于合同有效成立后。变更权是一种实体权利,但其行使受到时间的限制,它适用的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

 

85、合同变更、合同转让、合同更新还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个合同时,各合同的效力以及多个合同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属于分别独立的多个合同还是属于合同变更,合同转让抑或是合同更新?这往往得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多方面来判断,各合同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合同的效力。

 

86、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履行不适当导致协议目的落空造成根本违约的责任

 

股权转让意向协议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但也是合同的一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地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如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作为中间环节介入股权转让方和最终受让方,则即使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股权转让也属于履行不适当,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导致协议目的落空造成根本违约而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7、股权转让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

 

股权转让中,合同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股权转让的订立而签订的合同可撤销。认定股权转让欺诈有三个构成要件:欺诈人的故意、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被欺诈人认识错误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88、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协商一致解除等形式。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时,在约定条件成就时,享有约定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使合同自始无效。当约定条件没有成就时,当事人不得行使约定解除权。

 

89、合同争议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本案中当事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之中当事人发生了纠纷,这一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具体而言是地域管辖问题,即在与合同相关的多个地点之中哪个法院才是合法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合同纠纷的管辖之中,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而被告人的住所地是一个比较容易明确的地点,所以在本案中,如何界定合同履行地是关键。

 

90、第三人能否提起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对于确权之诉的提起主体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的资格规定原告必须要与本案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由此可见对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提起的主体并不限于合同的当事人,只要与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由于确认权属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91、涉诉金额对级别管辖的影响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院依据案件性质、案件繁简程度、诉讼标的额大小、案件在当地影响程度等对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受案级别管辖进行划分。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条件,而多数商事案件是依据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法院受理一审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较高,各地从其地区实际情况划分,有不同的级别管辖标的额范围。法院在审查级别管辖权异议时,依据法律规定做形式审查,不涉及实体审理。

 

92、股权转让一方公司注册登记地在国外,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当合同双方均为公司法人,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或者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当一方公司登记注册地在国外,须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编规定。一般情形下,公司住所地依据公司注册登记地来确定。当注册登记地在国外,并且公司主要经营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股权转让一方公司登记注册地在国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93、对行政确认行为不服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范畴,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应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于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94、涉港案件内地法院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

 

涉港案件中,内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首先确定被告在内地是否有住所,如果有住所,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在内地没有住所,则根据《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诉讼,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5、判断级别管辖的标准以起诉前为准还是起诉后为准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对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标的额标准。确定法院级别管辖以诉讼当事人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来确定,当事人起诉后,诉讼标的额增加或者减少,决定管辖的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变化,在排除当事人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情形下,均不改变原始法院的管辖权,原法院对案件仍然具有管辖权。

 

96、非排他性管辖是否构成约定管辖法院的唯一管辖

 

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约定排他性管辖和非排他性管辖。非排他性管辖是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某法院对协议纠纷具有管辖权,没有排除其他法院根据自身的民事诉讼规定具有管辖权。非排他性管辖不构成约定管辖法院唯一的管辖权,不构成约定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义务。约定法院对协议纠纷具有管辖权,其他依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协议纠纷也享有管辖权。即如果非被选择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也可以审理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约定法院和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97、合伙人企业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违约,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协议的法律效力

 

合伙人之间签订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构成违约,另一方解除出资份额转让协议有效的,对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98、合同同时约定争议解决办法为仲裁和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可以选择通过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也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但两者不能同时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又约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仲裁协议无效。在特殊情形下,若合同中同时约定发生争议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该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99、股权转让协议管辖能否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即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法院管辖,并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情形下,管辖法院不受上述约束。

 

100、如何确定涉港股权转让案件的法律适用

 

涉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需要确定的是法律适用问题。确定股权转让合同法律适用首先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对于合同法律适用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没有约定的,应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需结合当事人合同约定内容和其他因素综合分析。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