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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来源:互联网  作者:粤法网整理  时间:2019-04-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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