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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种子犯罪专题(一)|七部门发布指导意见,打击种子犯罪活动

来源:粤法网  作者:唐文聪法律团队  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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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8日,农业农村部、最高法、最高检、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知局公布《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加快法律法规制修订,健全以植物新品种权为重点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夯实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础,研究制定加强涉种业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大对危害种业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历打击侵害种业知识产权行为,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对反复侵权、侵权为业、伪造证书、违法经营等情形的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在法律范围内从严惩处;加强种业领域商业秘密保护,完善犯罪行为认定标准,深入研究严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入刑问题;严格行政执法,加大种业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以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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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之前,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指出,种子制假售假和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严重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妨害种业健康发展,危害国家种源安全,要依法加大对制假售假、套牌侵权和破坏种质资源等涉种子犯罪的惩处力度,有效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对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处罚。
对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种子行为,因无法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等原因,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指出,假冒品种权以及未经许可或者超出委托规模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种子对外销售等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经常伴随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其他犯罪行为。实现对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的依法惩处。同时,应当将种子套牌侵权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加大对此类相关犯罪的惩处力度。
写在最后
涉种子犯罪涉及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罪名,存在罪名竞合的定罪问题,也存在如何认定量刑情节以及如何认定伪劣种子的鉴定问题。办理此类案件的刑事律师不仅要具备刑事辩护的实务经验,也要具备种子的相关专业知识,铂虎刑辩团队为更好地办理此类案件,特推出涉种子犯罪专题研究,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精准、专业的刑辩服务。

铂虎刑辩:唐文聪法律团队运营的专业平台,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刑事申诉、行刑衔接、刑民交叉、刑事被调查应对等领域的专业服务。团队负责人唐文聪律师,锦天城广州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广州律协第十届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刑辩18年,承办了多件在全国、全省有着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联系电话:13825008183,微信号:yea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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