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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应明确审理期限

来源:广东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本网编辑  时间:2014-07-27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均规定了诉讼期限,但惟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对死刑复核期限不做任何规定是不合适的,它已给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弊端。
 
首先,其直接的后果是大量死刑复核案件不能及时结案,导致被告人超期羁押,给羁押场所造成紧张,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这一问题在全国各级看守所都普遍存在。死刑犯本来就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改造困难,加之长期羁押,数量众多,更给看守所的日常管理工作造成沉重压力。为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看守所不得不投入大量警力、物力和财力,对他们进行重点防范和改造。
 
其次是导致死刑判决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一方面难以发挥死刑的震慑威力,另一方面又造成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得不到及时改判。适用死刑的目的本来是为了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给予严惩,对社会上的其他犯罪分子形成震慑。但是由于部分死刑复核案件久拖不决,致使一些罪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监所关押的时间过长,给监管秩序带来不少负面影响,也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以其为榜样,抗拒侦查、审讯,力求减轻和逃避处罚。同时,又造成本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思想包袱较大,长期处于绝望的精神状态,在关押期间情绪极易出现波动,稍有不慎就会出现事故。
 
更重要的是,死刑复核程序不规定审理期限造成了对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的破坏。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程序,它与其他诉讼程序一同组成了刑事诉讼的有机整体。在其他诉讼程序都有审理期限规范的情况下,死刑复核程序没有审理期限限制,从而使诉讼程序复核在进入死刑复核阶段成为一个未知数,这显然破坏了刑事诉讼整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带来了享有死刑复核权者怠于履行职责,难以对死刑复核权的行使进行监督,死刑复核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不能密切衔接等一系列问题,对刑事诉讼的严肃性造成了不利影响。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加以规范有其合理性。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不仅包括公正,还包括效率。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尤其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因为人命关天,人死即不能复生,我们更应该强调公正第一。但是公正不是惟一的,不考虑效率的公正也是非公正,正如那句法谚所说: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公正的优先地位也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效率,不得不对公正的价值作出适当的牺牲,例如对于一个确实该判处死刑,但在法定的期限内,又无足够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被告人,就应宣告其无罪。
 
中国古代之所以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的期限,与交通不便、路途遥远、邮路不畅有一定关系。现代社会交通和通讯状况已有了大幅度的改观,为材料和信息的传递、人员的出行提供了较为便利的条件,为减少死刑复核案件的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提供了可能。
 
综上所述,明确审理期限已成为死刑复核制度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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