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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特征

来源:广东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本网编辑  时间:2017-03-15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具有与其他程序不同的特点。相对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普通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特殊程序。其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审理对象的特定性: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对象具有特定性,只有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才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一、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则不受死刑案件的限制,它可以是任何刑事案件。
 
2.行使权力主体的特定性:依据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程序的行使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而第一审、第二审程序行使权利主体可以是各级人民法院。
 
3.程序启动的特殊性: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动将死刑案件逐级报核,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既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也不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是自动启动的程序。而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则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具有明显的被动性。
 
4.程序启动时间: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时间是在死刑案件判决之后,发生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可以是在中级人法院做出死刑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并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或判决。也可以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死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然后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
 
5.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它做出的判决、裁定是生效裁判,应交付执行。而一审程序所做出的判决或裁定,能否发生效力,还取决于被告人或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是否上诉或抗诉,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或检察机关没有提起上诉或抗诉,那么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反之,一审判决、裁定就是还没有实现法律效力的,案件将会进入二审程序。除死刑案件以外,二审程序所做出的判决或裁定,都是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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