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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刑事立案监督难题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徐财启  时间:2016-03-27
刑事立案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但从近几年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情况来看,仍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

立案监督渠道不畅,线索来源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施立案监督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案工作中自行发现的,二是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这两种渠道不足以对公安机关的整个立案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工作开展不够。现行法律中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界定过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检察机关仅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应否进行法律监督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55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规则》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内涵,即也包括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并未将立案情况向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无从得知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无法进行有针对性地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的措施不力。根据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相关规定,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的手段只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理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等几种,且这些手段都存在程序性强、强制性弱的问题。如,进行刑事立案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不能适时介入有关司法、执法活动对其进行检查监督;没有调卷权,调阅有关案卷材料时,常常遭到拒绝,导致刑事立案监督的实际效果不理想。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破解刑事立案监督难题。

首先,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一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增强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意识,积极发现所办案件中涉及的其他可以立案的线索;多注意媒体报道的事件,从中发现有立案监督价值的线索。同时,侦查监督部门还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特别是加强与本院控申、公诉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重点关注未经批捕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的案件,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二是加大刑事立案监督法治宣传力度,深化检务公开,让更多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三是加强与窗口部门的联系合作,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络,将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作为立案监督的对象,要求其移送有关公安机关;加强与信访局等部门的联系,参与人大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掌握行政执法情况,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其次,加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法律监督。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不予撤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此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公安机关违法立案等情形。

再次,从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监督手段。如,赋予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包括有权调取和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案卷材料,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记表册,立案、不立案和撤案决定书,有权对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赋予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即检察机关发现刑事立案主体办案人员在刑事立案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时,有权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对方拒不改正的,检察机关有权依照监督处罚程序,建议刑事立案主体停止办案人员的职务活动,由其另派办案人员,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检察机关,等等。

(作者为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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