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具有生成速度快、外观可信度高、应用场景广泛的特点,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在AI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背景下,本文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可版权性、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同时为相关企业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提供合规建议。 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人工智能是否享有法律主体资格,二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一)人工智能是否享有法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不具备著作权主体资格。《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主体需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主流观点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备自由意志,无法进行个性表达或审美判断,故人工智能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判断核心为“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司法实践中,用户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独创性贡献可从用户初始指令的输入阶段与用户对AI输出内容的调整阶段进行综合考量:在用户初始指令的输入阶段,用户输入一系列文字指令,AI就可以根据该文本指令输出大致相关的图片。用户在向AI模型输入提示词的过程中,无法事先预见AI生成的图片,并且不能凭借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AI生成的图片,因此用户在初始指令输入阶段通常不会对AI输出的图片作出独创性贡献。在用户对AI输出内容的调整阶段,若用户通过调整模型权重、修改随机种子、调整提示词等方式对AI生成图片的细节进行多次修改,最终使生成图片能够体现用户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则具有作出独创性贡献的可能性。 案例链接:“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案”(以下简称“菲林案”)与“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以下简称“AI文生图案”)的裁判均认为《著作权法》只保护“自然人的创作”。由于AI模型不具有自由意志,并非法律上的主体,故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但这两个案件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作出了相反的认定,“菲林案”否认了涉案分析报告的作品属性,“AI文生图”案则肯定了涉案图片的作品属性,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1.涉案的AI软件技术原理不同在“菲林案”中,原告利用“威科先行”软件的可视化功能生成涉案分析报告。由于该报告是由AI软件运用用户输入的关键词及自身算法、规则和模板生成的,用户并无智力创造空间和作出独创性贡献的可能性,故涉案分析报告不属于作品。 但“AI文生图案”中的Stable Diffusion模型具有特殊性。用户利用该软件生成图片需要经过一定程度的学习以及不断调整关键词优化生成结果,生成一张图片可能需要进行多次选择和调整,结合了较多的人类劳动和创作。在此情况下,AI实际上类似人的创作工具,不同人生成的图片体现出了不同程度的创造性。故用户对AI生成图片作出的独创性贡献应当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人类参与程度不同在“菲林案”中,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并设置检索条件就直接获得了涉案分析报告。相较之下,在“AI文生图案”中,原告先后输入了上百个提示词,如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等,对生成图片进行选择和调整。由此可见,后者的智力投入更多,具有《著作权法》保护的基础。 三、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一)情形一: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不构成作品由于人工智能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或主导生成的、未体现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的内容不构成作品,无法获得版权保护,版权归属问题无从谈起。例如在“丰某娟与朱某莎等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使用者应当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以体现其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要素、色彩或者线条等表达要素做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由于丰某未能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智力投入,且无法再现与案涉图片完全相同内容的生成过程,法院认定案涉图片不构成作品。 (二)情形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构成作品对于用户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内容的权属,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AIGC相关方一般通过协议等方式对AIGC生成内容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多数情况下约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权益归属于最终用户,AIGC技术提供方获得相应的使用授权。例如在“春风送来了温柔”AI绘画案中,案涉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在使用协议直接声明“不主张对输出内容的权利”,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案例图片的使用者成为著作权的唯一主体。 四、企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使用合规指南(一)数据输入环节1.建立数据输入红线清单企业的员工在使用人工智能时,可能会输入有关个人、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存在数据泄露风险。因此,企业应当对员工使用人工智能作出限制,通过建立数据输入清单的方式明确禁止员工输入客户个人信息、公司商业秘密等敏感数据,避免引发数据泄露。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私有化部署、提供企业版AI服务等方式加强数据安全。 2.加强版权管理与内容审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生成过程及生成结果均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一方面,使用者可能未经许可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生成新的内容,极易侵害他人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能与原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被认定为侵权。对此,企业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利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生成内容。同时加强内容合规审查,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开展实质性筛查,排查与在先版权作品、专利设计的重合内容,从而避免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内容生成环节1.留存内容生成过程证据司法实践仅保护具有人类实质性投入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提示词输入、参数设置、生成结果的筛选取舍等创作过程是法院衡量独创性的重要参考依据。基于此,企业应当建立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创作的过程证据留存与管理机制,保存设计说明、原始提示词、模型参数配置、修改记录等创作过程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作品属性与著作权归属。 2.进行内容标识与披露企业对外提供、发布、传播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时,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重点关注语音克隆、数字人等高敏感类内容,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对于未标识的内容,需要补充标识。 五、常见问题及解决途径1.平台算法误判内容为AI生成为避免企业原创作品被平台算法误判为AI生成并遭到限流、内容下架等平台处罚,企业可从两方面维护自身权利:在平台上发布包含AI生成的内容时,应当主动进行标识或声明,帮助公众区分内容属性;当平台误判内容为AI生成时,可通过官方投诉渠道等方式提交证明人类创作与实质性投入的初步证据,若有需要再进一步向网信部门投诉或寻求司法救济。例如,在全国首例“用户原创被判定AI生成”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涉案内容是否属于AI生成合成内容进行审查和处理,李某应该提供如创作底稿、原件、源文件、源数据等证明人类创作属性的初步证据以证明平台算法误判内容属性。 2.发现疑似侵权行为当企业发现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时,应当立即进行证据固定,通过公证方式获取侵权证据,并结合企业内部留存的内容生成过程记录进行维权。 六、结语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版权认定、权属界定与合规管控已成为企业经营无法回避的关键议题。企业需要持续跟进立法导向与司法实践,建立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合规机制,在合规框架内充分释放人工智能技术的价值,实现技术应用、权益保护与产业良性发展的多重共赢。
唐文聪法律团队 唐文聪法律团队,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总部、广州分所高级合伙人唐文聪律师领衔,聚焦于刑事及商事服务,依托锦天城25个国内分所及5个国外办公室的全球资源平台,扎根广州辐射全国,致力于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企业家、商业精英、企业高管等提供“一站式”优质法律服务。
唐文聪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法律硕士,2002年获司法职业资格,2004年开始执业,执业期间先后兼任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金融证券专业委会员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越秀区第一联合党支部书记、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仲裁委员会第六届仲裁员,凭借在刑事法律服务领域的深耕与表现,在知名法律评级机构LegalOne主办的“2025年度LegalOne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大奖”评选活动中,荣登“2025年度LegalOne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大奖刑事业务律师15强”榜单,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合规、生态能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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