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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能否认定为工程竣工日期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璐  时间:2018-10-22
  【案情】

  2013年3月13日,江西某房地产公司与江西省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某工程施工合同》,江西某房地产公司将“某住宅小区”工程发包给江西省某建筑公司承包建设。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江西省某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20余万元。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应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但双方均未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来证明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只由江西省某建筑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其主张应以工程实际交付使用的日期即2014年10月20日为工程竣工日期,江西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应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日期为工程竣工日期。

  【分歧】

  本案中如何确定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作为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是需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五家单位出具意见,只有该五家单位同意备案工程才能算真正的竣工验收,因此只能以最后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作为工程的竣工日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工程实际交付使用的时间为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往往会引起争议。有时承包方可能会比合同预计的日期提前完工,有时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如期完工,而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也可能有一个时间差,究竟以哪个时间点作为实际竣工日期至关重要。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其法律意义涉及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时间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以及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

  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竣工应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而根据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提交给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竣工验收备案只是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所应办理的手续,故是否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不能作为认定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的依据。

  双方对该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产生了争议,但双方均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江西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应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江西省某建筑公司主张应以工程实际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综上,应以该工程实际交付使用的时间为竣工验收日期,不能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作为竣工验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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