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粤法网—民商诉讼律师网!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婚姻家事
 
 
理论研究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民商诉讼 > 专业研究 >  
  专业研究  
 

凭转账记录诉请还款 证据不足被判驳回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唐闻聪  时间:2017-12-08
     中国法院网讯 (陈夏瑛)  没有借条,能否仅凭银行汇款凭证索要借款?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原告只能提供转账凭证,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6月,原告林某来到法院起诉称,2014年7月22日,被告涂某以投资矿山需要押金为由向原告林某借款45万元。同日,原告林某遂将款项45万元汇入被告涂某的账户,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涂某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林某多次找到涂某要求还款未果,便将涂某起诉到法院。

  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包含借贷合意和借款事实。借贷合意包括借贷双方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款项交付等事项进行约定。本案中,原告林某仅凭银行汇款凭证及其儿子林某某的证人证言,而未能提供借条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借贷合意的形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林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与涂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林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原告林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包含借贷合意和借款事实。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其意义在于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虽然银行转账能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一方当事人转账的事实,但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存在借贷关系一方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借款合意的存在,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在借贷关系过程中,借贷双方应注意借条、合同的出具、利息的支付等证据的保全,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