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粤法网分站-行业合规律师网!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食药合规
 
 
专业研究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行业合规 > 制造业行业 > 食药合规 >  
  食药合规  
 

食品企业特殊合规性要点解析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3-05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食品生产、销售及餐饮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已经成为常态。由于食品行业事关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面临较为严格的监管。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食品企业的监管体制和合规性要求发生了一些新变化,违法成本也显著提高,食品企业的合规性要求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我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出台并于当年6月1日正式实施。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对改法进行了一次大幅度的修订,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食品安全法改变了原来食品安全由多个部门分段监管的体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自此统一由国家食药监主管部门行使。鉴于多数拟挂牌(上市)企业处于新旧法交替阶段,以下将从新法实施前和实施后两个方面解析食品企业的特殊合规性要求。

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前

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包括:食品的生产和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2009年食品安全法下,食品安全实行分段多头监管,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广州食品企业律师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和食药监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

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药监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上述许可证中除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外,其余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3年,同一企业生产多种食品的应当分别办理有关食品的生产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经营应当满足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广州食品合规律师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

2013年3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改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脱离原卫生部,成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机构。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职能统一由食药监部门行使,过去多头分段管理的“九龙治水”局面结束。卫生部门仅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药监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其职责,仅承担有关食品安全的辅助性工作。

(一)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

从事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药监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药监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上述许可证的有效期均延长为5年,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在生产许可证副本中予以注明;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1、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2、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州合规律师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3、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4)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5)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三)食品经营许可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广州食品行业律师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附:食品行业主要监管法规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5年8月31日发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8月31日发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4、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年3月4日发布,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2010年10月20日发布,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发布,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21日,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分隔线----------------------------